林姓婦人前年標得法拍屋,今年二月轉賣被課四十萬「奢侈稅」,她到朋友家抱怨,離去時手中「法拍權利移轉證明」掉落,在旁的陳姓男子撿起一看,告知稽徵單位算錯起算日,她持有房屋時間為兩年三天,不應課奢侈稅,教她申訴,果真免課四十萬。
「真要謝謝陳先生舉手之勞,幫我撿起那張破舊的紙!」林婦說,那天在友人家,大家都認為她轉賣這棟房子不但沒賺頭,還要繳四十萬奢侈稅,虧大了!當她起身準備回家時,不知怎麼就掉出買法拍屋時取得的「法拍權利移轉證明」,這一掉省了四十萬。
林姓婦人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以四百萬法拍取得台中北屯一間透天厝,當天拿到該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二月廿日辦理過戶。今年二月十八日她以差不多價格出售,稅捐稽徵所依前年二月廿日過戶日期核算,認為她售屋時,持有時間差三天才滿兩年,依法應課百分之十的奢侈稅。
林婦表示,買房時雖知道須持有兩年出售才免課奢侈稅,今年初要賣的時候算一下時間以為沒問題,「怎麼知道還收到稅單,還為此苦惱了好幾天」。
>在公務單位上班的陳姓男子,當天看到林婦抱著一疊資料,其中一張類似證明的文件掉落順手撿起,聽到林婦在討論繳稅話題,多看了一眼。「應該是以取得法院證明日起算才對!」可能是稽徵所沒註明清楚當時買賣情況,要她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