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繼承遺產出售,無須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邇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於日後出售應否課徵奢侈稅。該局表示,按奢侈稅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參照財政部1978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意旨:「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並未限制經協議繼承人不得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所以因協議分割取得之不動產,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B及C君三人繼承父親遺留之2筆土地,因C君定居海外,平日由A與B君輪流照料老父,故3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A與B君各繼承1筆土地,C君同意放棄其應繼分,A君因有資金需求,於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即出售該筆土地,A君出售土地行為可依上開規定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中區國稅局叮嚀,繼承人間將其應繼分以協議方式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或非按應繼分繼承時,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取得該不動產之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故將來出售時無須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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