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合意解除契約 不退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淡水區陳小姐問:日前出售持有二年內之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如果是合意解除契約,則奢侈稅就不能退。(好房資料中心)
以租代售逃漏奢侈稅,國稅局加倍追討。(圖/好房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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