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奢侈稅五大誤認 民眾不可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奢侈稅自100年施行迄今,常見民眾因不諳規定遭補稅裁罰,因此將常見違章類型整理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房屋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未將戶籍「遷入」,以致於未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二、所有權人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不知依據規定,戶籍應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包含契約訂定日當日)遷入,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 
三、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只限定未成年子女,所有權人及配偶的父母並不包含在內。 
四、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增稅證明文件,未符合奢侈稅內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之規定。 
五、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奢侈稅,依據規定,只有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方可排除免課特銷稅,故銷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發佈日期:2014-09-03 轉載自U-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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